摘要女童因尿急起身,想往餐廳外尋找廁所,卻在奔向門口時撞上玻璃門,玻璃當場碎裂,女童身體一度卡在門中並受傷流血。
花蓮一處親子農場餐廳發生女童撞破玻璃門受傷事件,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,業者未妥善設置安全玻璃與識別警示,家長也未盡監督責任,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。 法院判業者須賠償女童7萬4610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女童因尿急起身,想往餐廳外尋找廁所,卻在奔向門口時撞上玻璃門,玻璃當場碎裂,女童身體一度卡在門中並受傷流血。
女童隨後被送醫急診並接受縫合,診斷為臉部撕裂傷達皮下組織層,傷口長約5公分。 雖然後續傷勢沒有生命危險,但臉部留下明顯疤痕,家屬主張未來仍需進行除疤治療,對孩童身心造成影響。

蔡母向法院主張,該農場以親子客群為主要服務對象,餐廳玻璃門卻未貼警示標語,也沒有設置防撞標示或其他提醒措施。 她並認為,若玻璃材質符合安全需求,不應因年幼孩童碰撞就碎裂,因此向業者請求醫療費、未來除疤費用與精神撫慰金等共32萬9220元。
業者則抗辯,餐廳使用的是一般場所常見的玻璃門,門邊設有門框,也有以黑色玻璃提供辨識,並非不安全設施。 業者並主張,若女童是在正常開門進出時受傷,才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問題,否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後認為,肇事玻璃門呈透明狀,未經顏色、磨砂或霧化等處理,也沒有明顯警示或識別標示,確實可能使人誤認前方沒有門。 加上玻璃遭8歲孩童撞擊後即破裂,法院認定並非強化玻璃或膠合玻璃等較安全材質,業者提供服務與女童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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